北京建筑律师谈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6-27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案例】对工期顺延时间额计算,可以采取价款比例或者工程量比例法 对工期顺延时间额计算,可以采取价款比例或者工程量比例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顺延,双方当事人对应当顺延的时间缺乏明确约定,事后纠纷不断。因此可以采取比例法工期顺延的时间。
       常见的比例法包括:一是价款比例法。(最终确定的包含增加工程在内的工程款÷原定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原定工期=最终工期,从而确定应当延长的工期。二是工程量比例法。(最终确定的工程量÷原定工程量)×原定工期=最终工期,从而确定应当顺延的工期。
       【案情】2003年1月3日,福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福建某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6,513,000元,工期236天。2003年1月18日,施工企业进入工地。同年11月18日,工程竣工,实际工期310天,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最后确定工程款为8,505,849元。代理人意见,施工过程中,停电,增加工程导致工期延长。工程总价8,505,849元,即工程款增加30.7%(8,505,849元÷6,513,000元),所以工期应当顺延30.7%,延长72天(236天×30.7%)。各级法院均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
       【案情】2000年3月28日,青海某公司与青海某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面积22,000平方米,工程款暂定2200万元,同年12月31日竣工。实际开工2000年5月1日,实际竣工日期2002年11月18日,实际竣工面积31,400平方米。律师意见,根据合同约定,每日应当造成81.48平方米(22,000平方米÷270天),增加工程量9400平方米(31,400平方米-22,000平方米),顺延工期115.37天(9400平方米÷81.48平方米/天),法院支持了律师意见。
       实际工程度,制订针对工作进度的考核办法将管理人员的奖金收入与工作进度挂钩。 组织管理控制工期; 建立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严格管理,科学施工,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上充分保证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服务于工程及各项资源投入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以各作业队负责人为组员的工程领导小组,做到各工种及作业队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建立严格的工期目标责任制度。
       项目部成立工期预控小组,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进度安排与协调,同时根据施工组织安排,抓住关键控制工序,在劳动力、机具设备、周转材料上实行统一周密的内部调配,使各阶段分部工期目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项目经理部制定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生产劳动竞赛制度,采取施工前动员、施工中鼓励、结束后总结的方法,大力开展施工班组、各业务系统及各工种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按旬、月下达施工生产计划,采取质量、工期双验收,实行工期提前者重奖、工期延误者重罚,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有的法院鉴于施工企业履约管理水平相对低下的实际,从公平角度考虑,即使缺乏工期延误签证,对于因工程量增加等原因确实影响工期的,也予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