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停工损失和停工时间?

发布时间:2020-06-27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停工损失和停工时间?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双方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且放任停工损失扩大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撤场还是复工问题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协商处理,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发包人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人、分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关于停工损失的分担,因发包人提供地质报告有误,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人民法院在确定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时,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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