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谈终结执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0-06-2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的;

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7、被执行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

8、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破产法院确认并以履行完毕的;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即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1、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并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2、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13、执行标的物灭失的。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执行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原告执行移送破产的规定。

对移送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终结执行的事由好法律依据,并且送达当事人,送达后立即生效。法院在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受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过期限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条件具备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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