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刑事处罚
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是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2、妨碍公务罪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车辆、执行人员服装及证件,照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行为。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以上行为的,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执行内容并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不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应当以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又构成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违反限制消费令;伪造、毁灭被执行人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他人做伪证,妨碍法院执行的;拒不交出指定交付的财物、退出土地;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邓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赡养扶养抚恤医疗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重重处罚。公安机关啊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可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