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房地产申请执行书 //云南省

发布时间:2020-06-26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xxxx08055210,住址xx市xxx村3xxx号。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xxxx,女,19xx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xxxx95503015220,住址xx市xx村3xxx号。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xxx市x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x村。

法定代表人:xxx,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xx.000.00元并支付利息;

2、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支付应承担的本案一审诉讼费x,283.5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xxx、xxx与被执行人xx市xx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xx省xx市人民法院(2019)x01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市xx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中,利息其中以x.000.00元本金为基数,起算时间为200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其中以xx.000.00元本金为基数,起算时间为2003年1月28日起至20xx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

加倍债务利息以xx.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20年3月6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上诉期20xx年1月17日至2月3日,2月4日至3月5日的30日为执行期,3月6日开始为迟延开始)。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1份

申请执行人:xxx、xxx。

20xx年x月6日

李某申请执行牡丹江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x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李某依照合同约定施工作业并按期交付工程,但被执行公司在给付部分工xxx程款后,始终未再给付剩余工程款7000余万元。

李某催讨不能,将xxx丹江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xxx中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xxx丹江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李某付清工程款xxxx余万元。

xxx丹江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说明】1.本文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规定制定,供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必须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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