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案件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6

建设工程施工案件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在地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例如:土地、建筑物等。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份或者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管辖权异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审查机构审查处理。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撤回上诉时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法院应当受理。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的数额,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送执行:民事制裁决定、具有交纳诉讼费用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交由执行机构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后,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执行人员包括: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候,应当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并且按着规定着装。

执行人员可以自行回避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停止执行。

执行依据种类: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书、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产生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正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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