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量超清单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25

【案例】建设工程量超清单纠纷案

原告:江西南昌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江西景德镇xx中学

【案情】2013年3月23日,被告将自己的教室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合同价550万元,竣工合格后结清。施工期间原告发现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存在很多漏算问题。

原告遂提出核实并追加,被告未答复。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时,原告提出对漏算工程量进行追加,但是被告提出原告应在投标前对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可能存在出入或漏算进行核实,并及时提出质疑。

合同签订后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可能存在出入或漏算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拒绝追加。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230万元,并承担漏算工程量价款60万元(已鉴定)。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虽由招标人提供,但承包人投标时有按施工图纸等文件自行审核并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核实的义务,否则应视为准确。本案中,漏算误差与较大,且合同中未约定漏算问题属于招投标风险范围,也未规定提出时间问题,如不调整有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申请追加。原告未尽核实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15%)。

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230万元,并承担漏算工程量价款61万元。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 财产损害 的结果"。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 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会发生增值。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认为,生产过程中的 生产资料 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

增值状态的财物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的价值转移到生产、经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因此,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件,使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

对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纠纷无法解决造成工程被迫停工,施工单位由此拒不撤场,建设单位无法引入第三方接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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