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辽宁沈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如何结算

发布时间:2020-06-16

原告:王xx;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沈阳xx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xx;

【案情】2010年6月9日,被告沈阳xx大酒店与大连xx装潢公司签订了酒店装潢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0年6月10日,工期为90天,工程价款暂定为200万元,结算为最终工程总价款,并与酒店开业后5个月后付清,设计变更需经被告确认后方可施工,隐蔽工程未经被告确认不得计入工程结算。施工期间酒店陆续支付了80万元。竣工交付后于同年8月28日投入使用。(大连xx装潢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又把工程转包给王某。)后双方由于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0万元。审理期间因被告不认可原告的工程结算价,法院委托鉴定总价为21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实际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是无效合同。原告完成工程装修,被告应担支付工程款。双发结算争议,由于不是固定价款,并且施工过程中变更较大,所以应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是结论工程款为210万。已支付80万元,还欠130万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30万元 。

【评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情况时有发生,不能按最原始的合同进行结算。由于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行了工程的施工,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就得支付相应工程款。建设工程层层转包 按无效合同处理,按实结算进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层层转包的法律问题;

1、转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2、转包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3、转包对质量无法保证、转包对工期无法保证;

4、工程价款按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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