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专业工程律师财政部门审计工程款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4

财政部门审计工程款纠纷

【案例】财政部门审计工程款纠纷请北京建筑律师【案例】财政部门审计工程款纠纷请北京建筑律师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不影响建 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但是, 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 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工程施工单位的风险提示是, 要尽量避免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要按照政府审计机 关的审计作为依据, 因为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 施工单位是很难参与审计的过程, 对于审计 的结果更不能控制, 所以很容易遭受损失, 而且往往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对于有些政府 投资的项目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又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 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 审计机关的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 一定约定施工单位有权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提出异议的权利, 政府机关的审计应该听取施工单位的意见, 否者没有施工单位参与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 的依据

【案例】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权(代位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施工合同相对性问题: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解释》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二是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

《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最高法院: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扩大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二十六条二款的适用范围;发包人只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该责任并非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开发公司提供的与建

筑公司结算完毕的协议加以证明,故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应支持。

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中,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再依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欠付分包承包人工程款的,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只能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欠付转包承包人、分包承包人工程款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照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总承包人和发包,要

求发包人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举证证明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发包人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

约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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