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西省南昌市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

【案例】工程案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请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南昌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合xx;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

法人代表:欧阳xx;

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

法人代表:季xx;

【案情】2007年1月9日,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与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签订了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自己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包工包料。同年1月22日,被告昆明xx建设公司与原告昆明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其收取工程结算总价3%的管理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拖欠工程款。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尾款9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南昌xx建设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应对原告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3%的管理费,因双方合同无效,其主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未欠付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9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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