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取得工程价款

发布时间:2020-06-24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取得工程价款

北京建筑律师提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并且合格,不能取得工程价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条。《合同法》第58条。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包括经过修复后,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可以折价补偿,但是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仍然不合格,没有使用利用价值,只能拆除,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工程案件审理坚持质量第一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当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首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审判中应当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分清工程各方当事人质量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筑法》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279条,《建筑法》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合同无效, 验收不合格 ,或者未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跟进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的规定 ,驳回原告承包人诉讼请求。《建筑法》第59,6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减少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1条。《合同法》第281条。262,287,《建筑法》第57,58,59,6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2条。发包人质量过错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256 ,272 ,283 ,

勘察设计应当符合:1、符合《合同法》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2、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3、符合勘察设计技术规范;4、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责任《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3条。《建筑法》58,60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28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3第16条26。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遭到承包人拒绝的,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并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应否准许?根据《建筑法》第60条,第62条。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保修义务。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需要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并不必然表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承包人无须承担保修责任 因此,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准许进行司法鉴定。工程虽然未竣工,但是已经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合格后的评定文件的。质量合格与否,审核权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故如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经出具了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一方又申请对评定文件对于工程鉴定的 应不予准许。

应当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分为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基础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屋面工程质量评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安装工程质量评价等分部工程评价。故在当事人提交了质量评定文件后,应审查该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比如对于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定格,不代表结构工程质量一定是合格的 ,故我们所说的不予准许鉴定金是就质量评价文件对应的工程围而言的。北京建筑律师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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