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西太原工程价款发票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工程价款发票纠纷案例

【建筑律师】提示: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是并非对等义务: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另一方才有抗辩的权利。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原告:成都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成都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2005年4月6日,被告将自己的开发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2666万元,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竣工结算时,被告要求原告先开收款发票,原告要求先支付工程款后开发票,被告极力反对,要求先开票。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应在收款后再开具工程款发票。如果无特别约定,开具发票只是随附义务,应当先付款再后工程款开票。被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由于本案未作特别约定,因此应当先付款后再工程款发票。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66万元,原告在收取款项后三日内,向被告出具与所收款相同金额的正式工程款发票。

【案情】原告:山西太原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山西大同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2007年3月6日,被告将自己的开发项目发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960万元,验收合格结清。竣工结算时被告要求原告先开收款发票,原告要求先支付工程款后开发票,被告极力反对,要求先开票。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应在收款后开具发票。无特别约定,开具发票只是随附义务,应当先付款后开票。被告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案未作特别约定,因此应当先付款后开票。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60万元,原告在收取款项后三日内向被告出具与所收款相同金额的正式发票。

【建筑律师评析】工程款中包括税金。工程款发票由承包人负责开具。违法建筑工程款应当按照无效合同支付。承包人未提供工程款收取发票,发包人不可以拒付工程款或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施工合同的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在施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承包人未提供工程款收取发票,发包人不能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未提供工程款收取发票,发包人不能拒付工程款。不是必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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