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徐州施工合同承包欠款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施工合同承包欠款纠纷案例

原告:江苏徐州xx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王xx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上海xx医院

法人代表:江xx

【案情】2009年7月9日,被告与原告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门诊楼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1000万元,开竣工时间2009年7月28日-2010年7月30日,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全部结清。还约定,水泥、钢材、钢窗由甲指乙购。原告2010年7月30日前如期竣工。

同年8月18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拖延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尾款230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着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合同有效,应按约定结算。被告未按约定结算属于违约行为应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承担工程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30万元,并承担自2010年8月1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欠款利息至付清之日起。

名词解释:

一、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工程丝攻合同承包人不仅承包工程用工,而且承包施工所需全部建筑材料的一种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可以减少材料供应环节、缩短工期和提高施工效率。

二、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只负责人工和机械,工程所所需材料由发包人负责供应的一种施工方式。这种方式不利于工程材料的调剂使用和和合理组织施工。

三、固定合同价;俗称一口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行固定金额承包价,且约定该定价在合同工程履行施工期间不变。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

四、可调合同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格以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施工标准等标准为基础,按时价进行结算、暂定的一种可根据合同履行过程的市场行情、情势变更或工程增减等因素进行调整的合同工程承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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