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期延误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建筑工程房地产工期顺延延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6-24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工期顺延的认定。《施工合同解释二》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发包人(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证明,承包人如何证明工期顺延。承包人不能提供工期顺延签证不等于没有发生工期顺延事实。承包人在诉讼中提供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对其顺延工期的资质应当应予支持。

发包人证明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即可证明工程逾期 ,此时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工期存在顺延。承包人仅证明有设计变更,天气,政府法律政策变化,分包工程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行为不足以完成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发包人(监理)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是证明同意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直接证据。发包人没有出具,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申请,并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顺延事由,或者未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但是发包人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延期或者承包人能够提出合理抗辩。

一、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诉讼中主张顺延能否支持?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后仍同意(各种文件中体现,意味双方已经变更原来约定)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情形变更、不可抗力)抗辩证明其行为并不会影响对索赔事件的调查,并且能够证明根据合同和适用法律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法院应当认定工期顺延。

二、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当满足:1、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原因;2、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人不能正常支付工资、购买材料、设备租赁费等,工程迟缓或者停工,影响整体工期;3、提出了工期补偿书面申请。

三、工程量增加与工期顺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工程分包与工期顺延。发包人指定分包,迟延进场及其他发包人和分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责任不在承包人 工期顺延。如果承包人没有履行好总包义务,并且收取的施工配合费的情况下,工期延误责任在承包人。

五、其他:1、不可抗力;2、不利地址条件;3、发包人未准备好开工条件;法律政策变更。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