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0-06-24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案例】工程质量鉴定可否顺延工期?原告:深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广东xx轧钢厂

【案情】2011年8月6日,被告将自己的厂房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期间,被告以原告用于工程施工中建筑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原告停止施工。停工后双方达成协议委托鉴定机构对建材、施工的工程质量鉴定的协议。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因鉴定造成停工35天。待竣工验收时,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时间30天。竣工结算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工损失,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工期延误责任,争议较大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253万元,承担停工损失16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竣工前,质量争议,鉴定合格工期顺延,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损失应予赔偿。原告竣工在延期后的竣工期限内,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253万元,赔偿原告停工损失16万元。

要求工期顺延的资料;(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2)顺延工期的签证。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予签证。现在的普遍问题是发包人不给施工单位签证怎么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证明。(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5)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6)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证明;(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证明。(8)不可抗力的证明。(9)业主另行分包项目未按时完工影响施工方按期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如果发生非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工期迟后的,工期应予顺延。1、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其他应满足的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做出指示等,致使施工进度不能如期进行;3、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设备等物资的;4、发包方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5、一周内非施工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6、发生不能预见的战争、异常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传染病、发现文物等不以施工人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件;7、发包方没有按时间约定履行工程验收或者鉴定义务的;8、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9、其他一切非施工人原因的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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