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案件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笔者(北京建设工程律师曹敏电话微信15801061959)在广西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涉及工期问题非常多,由于当事人对工期法律意识不强,案件开始非常被动,经过大量努力才好转。以下是相关问题介绍如下;

合同约定工期效力大于工期定额。工期管理失控补救;工期管理失控补救,要及时聘请懂工程的律师,整理各种法律关系,采取必要的 措施,把延误的工期抢回来,否则损失巨大。利用经济控制工期,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更多地利用经济控制的施工进度,对施工班组,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效益工资,对管理人员,同样要根据个人工作与工程进度的关联程度,制订针对工作进度的考核办法将管理人员的奖金收入与工作进度挂钩。

组织管理控制工期; 建立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严格管理,科学施工,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上充分保证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服务于工程及各项资源投入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以各作业队负责人为组员的工程领导小组,做到各工种及作业队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建立严格的工期目标责任制度。 项目部成立工期预控小组,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进度安排与协调,同时根据施工组织安排,抓住关键控制工序,在劳动力、机具设备、周转材料上实行统一周密的内部调配,使各阶段分部工期目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项目经理部制定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生产劳动竞赛制度,采取施工前动员、施工中鼓励、结束后总结的方法,大力开展施工班组、各业务系统及各工种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按旬、月下达施工生产计划,采取质量、工期双验收,实行工期提前者重奖、工期延误者重罚,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有的法院鉴于施工企业履约管理水平相对低下的实际,从公平角度考虑,即使缺乏工期延误签证,对于因工程量增加等原因确实影响工期的,也予以认定顺延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一般以当事人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时,且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有争议的,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般合同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责任等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属于施工方违约行为,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则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应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是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而是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承担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施工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 一;继续履行;二;支付违约金;三;其他补救措施;四;赔偿损失。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要考虑的问题:要考虑的问题有开竣工时间、付款情况、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及其他情况,不能单纯的考虑开竣工时间。工期违约;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按前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即可以顺延工期。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计算工期方法,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例子:计划工期300个日历,意思是合同的起始日至结束日期,包括周末、大小月历天数的和。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以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实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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