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结算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建设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结算纠纷案例 建筑律师提示如何确定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做约定或者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合理时间作为停工时间。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 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建设工程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原告:吉林通化xx建筑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被告:吉林长春xx房地产开发公司;【案情】2015年4月2日,被告吉林长春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吉林通化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多层5#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2015年4月11日开工,7月30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开工。在基础工程隐蔽时,由于被告进行设计变更,致使原告无法进行下一步施工,被迫停工的两周。工程于同年8月13日竣工结算时,被告以工期延误为由要求扣减工程款;原告予以拒绝并主张停工损失。双方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尾款89万元,并停工损失10万元。庭审中被告仍以原告工期延误进行抗辩。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对停工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8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被告应支付工程尾款。工期延误是工程变更造成,应顺延。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判决被告支付尾款89万元,并赔偿停工损失8万元。
       【评析】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  要求工期顺延的资料;(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2)顺延工期的签证。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予签证。现在的普遍问题是发包人不给施工单位签证怎么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证明。(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5)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6)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证明;(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证明。(8)不可抗力的证明。(9)业主另行分包项目未按时完工影响施工方按期竣工的证明。 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无法查明开工时间的,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 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要考虑的问题:要考虑的问题有开竣工时间、付款情况、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及其他情况,不能单纯的考虑开竣工时间。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的开工时间早于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的时间,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应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实际竣工日期:(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工期违约;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按前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即可以顺延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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