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可抗力停工损失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不可抗力停工损失 原告:沈阳xx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被告:沈阳xx公司;【案情】2010年10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厂房交给原告施工,固定价款1500万元,按进度付款,2011年6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工程款。施工期间,因被告资金问题,停工达40天。经过协商,被告同意承担停工损失、同意工期顺延到2011年8月29日。2011年7月9日,刮起大风,造成原告人员、财产损失60万元。 竣工结算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60万元,报告以龙卷风系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920万元,并承担因龙卷风造成的损失60万元【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约定工程竣工结清工程尾款,被告应履行义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原因造成停工40天,致使工期顺延一个月时间。在顺延工期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920万元;被告承担原告因龙卷风不可抗力造成人员、财产损失60万元。
    【建筑律师评析】计算停工损失时间,不能简单第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应综合考虑双方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应当赔偿承包人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损失。但是,承包人应当防止损失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因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建设工程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工期顺延的情况有: 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资料提供不及时、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甲指分包拖延施工、工程质量鉴定时间、其他问题。合同工期确定;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 在项目建设中,时间是施工的基本要素,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一致同意,如果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项目,则对于承包商完成工作所需要花钱的超过指定完工日期的每一天支付预先商定的金额给业主是承包商的经济责任。这种资金总量代表了这些延误给业主在成的经济损失,因为难以确定业主损失的真实价值,所以预先商定的金额就用于代替遭受的时机损失。这种估计就被称为违约赔偿,它在整个建筑行业被广泛采用,要求承包商为超过规定完工日期的每一个日历日支付这种固定的资金数额给业主。 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不具备、发包人指定分包衔接、不可抗力等作为工期逾期的抗辩事由。要求工期顺延的资料; (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2)顺延工期的签证。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予签证。现在的普遍问题是发包人不给施工单位签证怎么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证明。(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5)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6)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证明;(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证明。(8)不可抗力的证明。(9)业主另行分包项目未按时完工影响施工方按期竣工的证明。 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无法查明开工时间的,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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