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房地产工期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24

建筑工程房地产工期疑难问题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书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 ,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北京建筑律师谈工程顺延情形;1、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2、工程量增加与工期顺延;3、工程分包延误与工期顺延;4、其他导致工期顺延的理由:(一)不可抗力;(二)不利地址条件;(三)发包人未准备好开工条件;(四)法律政策变更;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8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生效问题;聪实际施工之日开始。发包人因承包人逾期竣工而同意先行接受已完工工程的,承包人只承担未完部分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一、实际开工日期在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之后;1、发包人未能依法提供承包人开工条件。应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建筑法》7至11条; 2、承包人自身原因(人员、材料、设备、垫资等不到位)无力按时开工 应当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3、外部因素,开工之前发生不可抗力及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开工,应当以实际进场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二、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的开工日期,在施工许可证之前。三、无开工通知并且实际开工日期不明的情况下,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可能不一致 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最终确定。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施工合同解释二》第5条以上是递进关系。《施工合同解释一》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诉讼中主张顺延能否支持?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后仍同意(各种文件中体现,意味双方已经变更原来约定)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情形变更、不可抗力)抗辩证明其行为并不会影响索赔事件的调查,并且能够证明根据合同和适用法律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法院应当认定工期顺延。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