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工期损失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工期损失如何承担? 原告:内蒙古通辽xx建筑工程公司;法人:韩某某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内蒙古乌兰浩特xx房地产开发公司

【安全】2013年8月3日,被告将自己的休闲广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由于招商等各种原因,采取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施工期间,因为没有规划、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停工达136天。在此期间,因被告何时办理手续的时间及复工的时间不能确定,原告不敢轻易转移人工及机械。2013年11月5日竣工验收结算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工损失,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工程尾款263万元,并承担停工损失155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未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即施工,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质量合格,被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被告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和停工损失,根据无效合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告应承担眼高停工损失。因合同中对工期损失赔偿标准没有约定,故应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经过勘查核定,原告停工期间设备及周转材料租金、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材料保管仓储费、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共计12万元。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263万元,并承担原告停工损失120万元。

【评析】要求工期顺延的资料;(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2)顺延工期的签证。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予签证。现在的普遍问题是发包人不给施工单位签证怎么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证明。(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5)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6)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证明;(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证明。(8)不可抗力的证明。(9)业主另行分包项目未按时完工影响施工方按期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如果发生非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工期迟后的,工期应予顺延:1、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其他应满足的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做出指示等,致使施工进度不能如期进行;3、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设备等物资的;4、发包方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5、一周内非施工人原因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6、发生不能预见的战争、异常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传染病、发现文物等不以施工人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件;7、发包方没有按时间约定履行工程验收或者鉴定义务的; 8、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9、其他一切非施工人原因的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工期顺延的情况有: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资料提供不及时、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甲指分包拖延施工、工程质鉴定时间、其他问题。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逐一审查。审查时一般需要考量量的增加、发包人临时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因素,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工期鉴定。对于正常天气变化所造成的施工影响,承包人在协商工期时应当有所预见,一般不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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