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限于诉讼过程中的承认。这里的诉讼过程,应做如下理解: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及开庭审理的过程;
包括本案的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但不包括其他诉讼(另案)中的陈述,另案中的陈述对本案来说属于诉讼外的自认;包括庭审、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以口头或者书面彩式的承认,口头自认的,应当被记入审前准备笔录或者审理笔录,并由自认人本案审理法官、记录人等签名或盖章;包括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的承认。
补充:诉讼外的自认,又称证据自认,是指当事人在上述诉讼过程以外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诉讼外的自认,属于证据的一种,只具有一般证据的地位和效力,并不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与其他证据一并衡量其证明力及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某些场合的承认,并不构成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