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其他当事人:xx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20层;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执行董事.
其他当事人:山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市xx市义安镇孟王堡村(路鑫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监督依据
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5年9月2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监督请求
1. 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民终x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 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3. 再审依法撤销原判决错误判项,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4. 判令其他当事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及监督程序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基本事实
案涉工程为山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介休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其他当事人xx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非法转包给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工程分承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
申请人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因工程款结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发包人责任等产生争议,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均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 违法支持无效转包合同项下602万元管理费
案涉合同系非法转包,属绝对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转包合同无效,转包人未实际施工、仅收取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原判决在中能建公司仅转包牟利、未实际投入施工的情况下,强行扣除602万元管理费,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2. 违法免除发包人崇光发电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崇光发电已付款105749755.97元,合同总价118032841元,客观存在欠付工程款。原判决以“未最终结算”为由直接免除责任,颠倒举证责任,架空司法解释。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工程款结算方式违法,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一审、二审法院自创折算公式核算工程款,既不采信合同价,也不采信定额价,计算结果超出上游总包土建工程总价款,违背建设工程基本常识与市场逻辑,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2. 已付款认定多处错误,多扣、错扣严重60万元代付款重复抵扣;xxx15万元无有效授权,强行计入已付款;xxx公司案件中223万余元违约金、滞纳金不属于工程款,错误计入;50.491吨钢筋、34万元水电费无支付凭证,违法扣除。
三、原判决驳回停窝工损失、利息、鉴定费错误
1. 案涉工程因业主原因缓建、工期延误、材料大幅涨价,有停工签证予以证实,停窝工损失应予支持;
2. 工程于2020年12月交付使用,利息依法应自交付之日起算,原判决自行确定起算点无法律依据;
3. 鉴定费系因中能建公司拖延结算、拒不对账产生,原判决判令申请人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四、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未纠正错误,应依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未对生效判决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错误予以纠正,简单驳回再审申请,致使错误裁判发生终局效力,持续侵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符合检察监督条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此致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5年 月 日
附:提交材料清单(一式3份)
1. 民事监督申请书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 一审判决书:(2021)晋07民初xxx号
5. 二审判决书:(2024)晋民终x号
6. 最高法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xxxx号
7. 证据材料:合同、鉴定报告、停工签证、付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