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房地产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6

【案例】建筑房地产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纠纷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原告:吉林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吕xx,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吉林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总经理。

【案情】2013年9月9日,被告与原告按《示范文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开发的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800元,工期为总日历天数180天。

由于施工地点偏僻,施工电力供应不足,原告提出修改专用条款“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修改为“累计超过4小时工期顺延一天”,被告同意。施工期间,供电公司线路维修,缩短每日施工用电,每周超过4小时以上,持续了10周以上。

2014年3月16日,工程延期竣工验收后,结算时,被告以原告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约定变更通用条款无效为由拒付工程尾款300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尾款230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着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根据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条款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通用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合同有效,应按变更后的条款约定工期顺延,被告拒付工程款无据,应按调整后约定结算。 判决:被告吉林xx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原告尾款300万元。

【评析】通用条款不是法律法规,可以变更。变更通用条款后,要注意各个条款的衔接和矛盾。作为代理类似案件的律师,一定要全面审核施工合同,避免由于变更通用条款引起的纠纷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战经验:设计单位为了满足施工单位的某些错误要求,在没有任何依据,没有进行任何计算的情况下,随意的进行变更,给工程造成了巨大隐患,同时给建设单位带来巨大损失。为什么设计单位屡屡得手呢,原因在于其他建筑工程参与人往往不具备抗辩的能力,不像在土地、招标、监理、施工、质检、建工等方面好鉴别。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