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施工停滞。双方未结算工程价款,某建设公司未退出施工现场。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某建设公司退场并支付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及质量缺陷损失等;某建设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190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已完工工程价款鉴定等多项鉴定。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滞状态,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存在较大争议,某建设公司未撤离施工现场,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双方均认可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致同意解除施工合同。考虑到相关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工地将导致后续工程建设无法开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界面进行确定并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等先行处理。
最终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某建设公司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双方其他争议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项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容易陷入合同僵局。如不及时移交施工现场,将产生工程逾期、资金占用、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等更多损失,甚至衍生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房等民生问题。本案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固定证据,先处理合同解除和移交施工现场问题,达到了破僵局、提效率、保民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