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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某科技公司承建案涉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该工程于2016年中途停建,某科技公司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某科技公司追索工程款未果,2022年起诉请求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支付工程款500余万元(含质量保证金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争议为结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应否继续扣留。本案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而停工多年,何时复工无法预见,某科技公司起诉时也已退场多年。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质量保证金应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1年后返还,不应无限期扣留。
最终判决: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支付某科技公司包括质量保证金25万余元在内的工程款。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竣工后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修复。工程中途停工但质量合格,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以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本案处理既明确了承包人对已完工部分承担法定保修责任,又遏制了实践中部分发包人滥用质量保证金规则变相拖欠工程款,对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