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起诉状核心要点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7-23

一. 当事人列明:原告:挂靠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被告:发包人(次债务人);第三人:出借资质企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债务人,必须列明);管辖: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二.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发包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元(以原告对第三人债权、第三人对被告欠付工程款二者较小金额为限);2. 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代位从权利);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第三人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1. 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原告与第三人(被挂靠/转包方)存在债权债务,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确定折价补偿款债权;2. 第三人与被告发包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尚欠第三人到期工程款(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3. 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仅发函、协商不算;重点证明未起诉/仲裁),该行为导致原告拿不到钱,影响原告到期债权实现;4 依据《民法典》535条、《建工解释二》第七条,原告有权代位起诉发包人。

四. 必备证据清单:1. 证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挂靠协议/转包合同、施工资料、材料付款、工资发放、签证单、验收记录;2. 证明原告债权到期:结算单/完工证明、付款节点约定、催款记录;3. 证明第三人对发包人债权到期:总包合同、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发包人付款流水;4. 核心证据:证明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书面催告第三人起诉/仲裁的函件+送达记录; 第三人长期仅协商、不起诉仲裁的聊天记录、录音; 第三人明确放弃/拖延主张工程款的证据。
重点裁判口径:仅私下催收、发律师函≠不构成怠于;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才是法定“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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