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被告)答辩状抗辩理由(主张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6-07-22

1. 案涉采购事宜系第三人XXX(挂靠人)个人独立与原告协商,案涉单据、对账单仅有第三人个人签字,并未加盖我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第三人从未取得我司出具的书面采购授权委托书,无合法代理权。

2. 原告作为长期经营建材生意的商事主体,交易时明知第三人仅系挂靠我司施工,双方货款往来均通过第三人私人账户结算,我司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并非善意相对人,存在重大过失。

3.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只有符合民法典表见代理情形,出借资质企业才承担责任。本案不存在足以让原告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有权代表我司采购建材的权利外观,原告在交易时知晓内部挂靠关系,不构成表见代理。

4. 合同相对方实际为原告与第三人XXX,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付款责任应当由实际交易相对人第三人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司全部诉讼请求。

补充简短提示(庭审口头可用)1. 原告重点抓三点:以公司名义+工地现场+自己不知情挂靠;2. 被告重点抓三点:无书面授权、原告明知挂靠、资金走私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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