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第一款解读(裁判文书规范要求)1. 法院依职权审查:只要承包人诉请确认优先受偿权,无论对方是否抗辩,法院必须查清两件事:- 可以优先受偿的具体金额- 对应的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范围 2. 必须写进判决主文 错误写法:“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金额、无工程范围) 规范写法:“原告XX在XX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XX项目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 立法目的:避免执行阶段各方对优先权范围再起争议,保护银行抵押权人、其他普通债权人。
二、第二款解读(重点实务边界)
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1. 法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的投入(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实体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金,没有形成工程实体价值。
2. 结合旧规衔接(《建工解释一》第40条)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是对“损害赔偿金”的细化——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范畴。
实务区分(极易混淆)可优先受偿: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规费、税金、合理利润)不可优先受偿:1. 发包人原因停工、窝工人员闲置、机械租赁闲置损失2. 工期延误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3. 现场看管费用、融资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其他索赔
三、诉讼实操建议
1. 诉讼请求分开写:① 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XX元(请求对该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② 判令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损失XX元(仅普通债权,不要一并主张优先)。
2. 证据严格区分:工程款:结算单、工程量签证(实体施工投入) 停窝工损失:人员窝工签证、机械闲置租赁合同(违约损失)
3. 庭审主动区分两笔款项性质,防止法官全部不支持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