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8期(总第65期) 审判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2年5月8日 案 号:(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8号
裁判要旨 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须登记,若不对其行使期限加以限制,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不利于经济秩序稳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料(一)》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在18个月内行使;而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则应当根据涉案工程是否竣工结算等情况分别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