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抗辩权后又以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应否审查抗辩权是否成立【案例】江苏省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深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2辑(总第50辑)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在前诉过程中依双方约定的履行顺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该抗辩权成立,在法律上行使的效果就是消除诉讼中的民事责任,即使该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理由另行起诉的,也不影响后诉中人民法院对上述抗辩权是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此外,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于先履行抗辩权也应当合理有效地进行援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