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纠纷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原则上以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若是尚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为开工日期,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后,已经实际进场施工 则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如果即没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要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记载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确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工期是从开工起到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所经历的时间,以日历天数表建设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所需要的时间,包括按着施工合同的变更时间,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南昌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 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

【案情】2007年1月9日,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与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签订了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自己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包工包料。同年1月22日,被告昆明xx建设公司与原告昆明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其收取工程结算总价3%的管理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拖欠工程款。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尾款9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南昌xx建设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应对原告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3%的管理费,因双方合同无效,其主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未欠付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980万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开工日期问题。开工日期是工期结算的起点,确定开工日期对于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有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是一致的,但是它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无开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的开工日期可以根据开工报告、会议纪要、合同约定这样的顺序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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