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质量反诉-专门打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官司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工程质量反诉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案例】擅自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效力?

原告:河北保定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河北石家庄xx中学

【案情】2012年1月3日,被告河北石家庄xx中学与原告河北保定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自己的教学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

为了赶在当年9月份新生入学时使用,工程招标时将工期压缩,要求工程于2012年7月30日前竣工。由于原告活少不得已参与投标并中标,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工期延误,违约金1万元/天。施工期间,虽然原告一努力加紧施工,但还是没能如期完工,直到同年11月5日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竣工结算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预期竣工违约金,原告拒绝;被告拖延支付工程尾款。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420万元。被告抗辩称,原告应当承担工期违约金108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主张约定工期明显不合理,法院根据申请进行鉴定,经过测算工程合理工期为361天,原告通过赶工施工,其竣工时间在合理的工期许可的范围内。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企业违法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施工。本案被告不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任意压缩工期,以明显不合理的工期签订施工合同,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双方对同期的约定无效。

原告为了完成合同工程施工,已经尽力赶工,其竣工时间在合理工期许可范围内,不存在竣工时间延误的问题,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420万元。

明确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后,通过审查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法官在审查当事人抗辩理由时,要严格依照《合同法》有关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审查。工程施工质量赔偿与支付工程款之间的关系审判实务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支付工程款,另一方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提出质量异议属于抗辩,无需在提出反诉。

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质量均有约定,在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即可在一方主张工程款的同时 ,向其减少给付工程款,无须提起反诉。被告的请求未形成一个独立的诉。再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款时,被告提出质量有瑕疵,请求减少给付工程欠款时,是因为原告未履行其交付合格工程,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工程款义务抗辩请求。这一请求权导致被告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数额 ,未产生新的诉讼法律关系 也没有导致诉的增加 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诉。被告的请求没有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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