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解释二 发包人:权利、义务、风险、实操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6-07-11

(一)权利 1. 有权要求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原因质量不合格,可拒付价款、主张修复费用(第16条);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直接索赔修复费法院不支持。2. 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移交施工现场、全套施工资料(第15条)。3. 面对转包、违法分包的下游施工人,可依据第6条抗辩:对方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只能告转包/违法分包人。4. 可约定审计/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无约定则承包人可拒绝以审计结论结算(第13条)。5.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可抗辩: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第17条);折价协议不满足4要件不生效(第18条)。6. 法院发现违法发包、转包、挂靠、严重质量问题,会移送住建部门(第22条),发包人可配合行政调查。

(二)义务 1. 按期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变更付款日,优先权起算点随之变更(第21条)。2. 若签约时明知挂靠,挂靠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要钱(第4条)。3. 代位权诉讼中,若总包怠于主张工程款,下游施工人可代位起诉发包人,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第7条)。4. 保障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直接请求建设单位先行清偿工资(第8条)。

(三)核心风险 1. 明知挂靠风险最大:不能以合同相对性抗辩,挂靠人直接向甲方要钱。2. 明招暗定、中标前协商实质性内容,中标合同无效(第2条)。3. 违法发包被法院线索移送住建部门,面临行政处罚。4. 合同解除后不接收资料、场地,构成违约。5. 固定价合同材料人工大涨,符合情势变更法院可调价(第9条)。

(四)应当注意事项 1. 签约前核查施工单位人员、社保、项目负责人,留存证据证明不知情挂靠。2. 严禁签约前与施工方私下谈价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3. 付款全部对公支付至合同承包人账户,不向个人、第三方转账。4. 发现转包、挂靠立即书面发函制止并留存证据。5. 质量缺陷先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保留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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