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与难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确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开始,这一制度在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因适用范围的泛化而引发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司法裁判规则的一次重要校准。它并未全盘否定此前的权利保护路径,而是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则进行了精细化调整:一方面收紧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直接诉权,另一方面则明确了代位权诉讼这一替代性通道。同时,《解释(二)》实际上将传统“实际施工人”拆分为借用资质人、接受转包人、接受违法分包人、农民工四类主体。不同主体的请求路径不同,对于这四类主体而言,被动等待规则保护的时代已经过去,主动理解并运用新规则,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之策。
一、新规重构之一:挂靠(借用资质)情形中,以“明知”作为分水岭
(一)原文
《解释(二)》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二)》第四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二)核心解读
《解释(二)》第三条首先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无权向挂靠人收取资质借用费、使用费。其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挂靠人可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解释(二)》第四条根据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的知情状态,设定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规则:
1. 发包人“不知情”——严守合同相对性,挂靠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若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资质借用事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则其善意信赖的合同相对方为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企业。在此情形下,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不得主张“合同直接约束挂靠人与发包人”,亦无权径行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其权利的行使,仍需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被挂靠企业间接实现。
2. 发包人“知情”——突破合同相对性,发包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若挂靠人能够举证证明发包人在订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则发包人因明知违法挂靠而具有主观过错,法律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让位于实质公平,挂靠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诉讼中,法院应通知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并统筹处理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根据发包人已付款项、挂靠人实际施工情况等,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对措施
1. 系统化搜集“发包人知情”的证据链
挂靠人若拟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围绕“发包人订约时知情”这一核心要件,全面固定以下证据:
(1)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直接磋商、洽谈合同的往来记录(如会议纪要、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2)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或其它款项的转账凭证、收据;
(3)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下达施工指令、变更通知、验收确认等管理性文件;
(4)发包人参与或知悉挂靠人实际组织施工、采购材料、管理现场的其他直接证据。
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主动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并同步申请法院追加被挂靠企业为第三人,争取在一次诉讼中全面厘清各方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2. 区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灵活选择维权路径
(1)工程款债权:适用上述规则,以发包人是否知情为分水岭,判断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2)农民工工资债权:若挂靠人拖欠的是农民工工资,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承担先行垫付或清偿责任。该路径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亦不以发包人知情为前提,具有更强的制度保障和执行力,应予充分重视和运用。
二、新规重构之二:回归合同相对性,用代位权理顺维权思路
(一)原文
《解释(二)》第六条:“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核心解读
《解释(二)》第六条明确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其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不得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这一条款与《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诉发包人”的旧规则不一致,在后续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中,应当以《解释(二)》为准。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需要重新调整诉讼策略,优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三)应对措施
1、完善书面分包/ 转包协议,完整留存施工、结算、收款凭证,夯实债权证据。
2、欠款到期先书面催告转包人 / 违法分包人,留存送达凭证,禁止直接起诉发包人。
3、诉讼仅列直接上家为被告,多层转包追加全部中间方,查清欠款链条。
4、起诉同步保全上家资产,同步收集上家与发包人的结算材料,为代位诉讼备证。
5、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分开处理,工资由工人单独维权,双线并行回款。
三、新规重构之三:将代位权统一作为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中的实际施工人维权的主要通道
(一)原文
《解释(二)》第七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核心解读
《解释(二)》第七条将代位权主体扩展至借用资质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若前手(被挂靠企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需承担“前手怠于行权”的严格举证责任。
(三)应对措施
1、证明自己对上家享有到期债权
首先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合格是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成立的“门槛”,只有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的基础债权才合法确定,代位权才具备行使的实质基础。
完整收集基础证据,如分包 / 转包协议、结算单、验收报告、上家欠付凭证,证明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
2、证明上家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
完整收集上家对发包人债权证据:总包合同、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发包人付款流水,证明发包人欠付上家到期工程款。
提前核查发包人欠付金额,规避抗辩风险;通过调取总包结算、政府审计文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清发包人未付工程款、质保金数额;预判发包人抗辩理由(债权未到期、存在质量扣款、已超付、上家存在抵销债权),提前准备质量合格证明、对账记录予以反驳。
3、证明上家怠于行权
前置催告程序,固定 “上家怠于行权” 核心证据书面催告转包人 / 被挂靠企业在限期内向发包人起诉、仲裁主张工程款;若上家仅发函催收、不启动司法程序,或明确拒绝向发包人要钱、与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立即留存催告函、聊天记录、录音、上家放弃债权的书面说明,该类材料是代位权成立的关键证据。
4、证明怠于行权影响自己回款
完整收集债权受损证据,如上家经营恶化、无资产偿债、明确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材料,证明怠于行权直接影响自身回款。
5、规范代位权诉讼主体与诉讼请求
以发包人作为被告,转包人 / 被挂靠企业列为第三人;诉请直接判令发包人在欠付上家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折价补偿款及利息,同步主张工程款利息等从权利;审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前检索当地裁判口径,避免诉请不被支持。
6、诉讼与保全同步推进
锁定发包人名下未付工程款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申请冻结发包人应付给上家的工程款,防止发包人私下清偿、转移款项;若存在多层分包链条,优先起诉直接上家,上家无清偿能力时再启动代位权诉讼,形成 “直接起诉 + 代位追索” 双维权预案。
四、新规重构之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化农民工工资专门保护
(一)原文
《解释(二)》第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核心解读
《解释(二)》第八条的意义,一方面堵上《解释(一)》第43条被泛化适用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口子,另一方面在于将农民工工资保护从“实际施工人”规则中完全剥离,直接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单位主张垫付或清偿,不再需要借助“实际施工人”身份进行复杂诉讼。
但应注意,农民工工资保护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不能将包工头工程款、材料款、机械费、利润等整体包装为工资债权。
(三)应对措施
1、实际施工人(包工头)
(1)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分案起诉,两套维权路径分开推进。
(2)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留存考勤、工资流水、班组结算等全套用工凭证。
(3)欠薪后立即组织工人催告总包、建设单位,要求先行垫付工资。
(4)工程款诉讼单独列明人工费,说明工人另行起诉,避免重复付款纠纷。
2、农民工个人
(1)可直接起诉总包、分包、建设单位,不受合同相对性约束。
(2)仅提交务工、考勤、欠薪凭证,无需举证转包、分包关系。
(3)同步走法院工资绿色通道与人社监察投诉,加快回款。
(4)项目存在转包挂靠的,主张总包、建设单位全额清偿,优先执行其账户资金。
《解释(二)》带来的规则变化,本质上是在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回归合同关系,规范交易行为。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这并非权利的限缩,而是权利实现方式的转型。它要求实际施工人必须从过去依赖司法政策倾斜保护的思维中走出来,转向依靠精细化的过程管理和多元化的法律工具来维护自身权益。唯有主动适应规则、运用规则,才能在复杂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