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省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4期(总第997期);审判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21年9月18日;案号:(2021)苏09民终5737号
基本案情江苏省xx市中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医院)因建设院内住院楼工程依法对外公开招标,最终江苏省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成为唯一中标候选人。2018年1月,建设公司向市中医院承诺自愿在结算审计价80%工程款时主动减收工程款6878 800元,并出具承诺书。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建设公司承诺在备案合同总价上让利,按227142921.18元承建住院楼工程,并承诺让利后仍按备案合同的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同年3月,市中医院在向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1月,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公司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让利后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工程,变相降低工程款,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4条、第5条内容无效。
市中医院辩称: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建设公司自愿承诺让利。但让利金额占整个工程款的比例很小,不构成对整个工程实质性条款的改变。建设公司为自身利益主动作出让利,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决后,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主文: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让利协议并非一律无效,还要实际考虑让利金额占比以及让利原因的合理性。审查该协议时,在保障不违背招投标备案合同的同时,也要保障该协议不属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区分清楚正常合同变更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尊重当事人的正常合同变更。
重点提示:中标人在中标后为了能够成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动向招标人提出降低工程款并签订让利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让利协议,要求双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省工程造价开支,并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但让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中,探究让利协议效力的认定的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让利协议法律效力的判断。实务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让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是让利协议必须真实,即中标人需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招标人承诺减收工程款。若让利协议不真实,那么该协议无效,也不属于中标文件中的一部分。二是让利协议必须明确,即中标人必须明确承诺减收工程款的金额、方式等内容。未明确上述内容会导致该协议难以生效且无法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明确让利协议的法律性质。因让利协议既具有合同性质,又具有招标文件性质。故应当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让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四是让利协议应当在中标后提出。若让利协议在中标前提出,其法律效力会受到质疑。
(2)让利协议不能一律被认定为无效。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让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让利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因而让利协议无效。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中标人与招标人在中标合同以外签订让利协议,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让利协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让利协议的真实性、明确性、合理性等因素。若让利协议中的让利工程款金额占总工程价款的比例较低,不足以导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同时也不会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利益的,那么就不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即让利协议有效。
(3)建设工程领域中正常合同变更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辨析。合同变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可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中标合同同样可以变更,但应注意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正确分辨正常合同变更与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能够有效防止存在串通投标等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招投标合同效力,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一般来说,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辨上述两种变更:一方面,可比较变更造成合同不一致的程度大小。变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属变更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仅造成合同轻微不一致的属正常的合同变更。另一方面,可比较合同内容变更的原因。若合同变更是为了提高施工效率与质量,且变更并不会影响双方利益的,即使出现工程价款与工程量的变更也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