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6〕12号《建工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简要解读(物上代位规则)1. 法理:参照民法典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工程款优先权效力不限于工程本身,延伸到工程转化的替代钱款;2. 适用三种情形:工程毁损、灭失、被征收;3. 可优先受偿的三类款项:保险金、赔偿金、征收补偿金;4. 前提基础仍要满足:工程质量合格、未超过优先权行使期限。
起诉状精简短句(直接复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案涉工程已毁损/灭失/被征收,原告作为承包人有权就案涉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请法院依法支持。
完整版说理(代理词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案涉工程发生毁损(灭失/被征收),对应的保险金(赔偿金、征收补偿款)属于工程价值的替代物,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且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行使优先权未逾法定期限,依法对该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