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告作为案涉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当审查工程质量、价款结算、债权转让效力、转让对价等因素。
本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已完成结算,债权金额清晰;原告与原承包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已依法通知被告发包人,原告亦足额支付合理转让对价,且原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未逾法定行使期限。
据此,原告有权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