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债权受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专用)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 】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 判令原告(债权受让人)就【XX工程项目】折价、拍卖价款,在工程款本金【 】元范围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并支持;
配套重要实务备注(庭审必看)1. 18个月除斥期间:诉状落款时间尽量保证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最长18个月内」;单纯发律师函催告不产生中断除斥期间效果,必须起诉/仲裁明确提出优先权请求;2. 若曾经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庭审中增加抗辩意见——该承诺损害建筑工人工资权益,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2条约定无效;3. 不要出现错误表述示例(禁止这样写): “原告就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对案涉工程全部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具体金额)4. 保全阶段:财产保全申请书事实理由部分也要写明享有优先受偿权,便于执行法官后续分配款项。
事实与理由中关于优先权标准说理段落(可直接复制进起诉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系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付工程款之日至本案起诉之日未超过十八个月除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告仅请求在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范围及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