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本案中:1. 案涉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满足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立基础;2. 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应付工程款债权金额明确、无争议;3. 原承包人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形,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且已依法通知发包人;4. 原告已向原承包人足额支付合理债权转让对价,债权转让交易真实;5. 原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行使期限,优先权并未消灭。
综合上述法定审查要素及案件事实,原告作为合法债权受让人,有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