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承包人签署该承诺书时,案涉工程尚欠付大额工程款,包含应付建筑工人工资。若认定放弃优先权有效,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清偿银行抵押权,建筑工人工资无法得到保障,该承诺损害建筑工人生存权益,依法无效。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承包人)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开庭时你需要向法庭说明、举证:1. 提交:工人工资表、欠付劳务班组结算单、工人催收记录,证明尚有工人工资未结清;2. 关键点发问对方(发包人/银行):“签署放弃优先权承诺书当时,贵方是否已经足额付清全部工程款、全部建筑工人工资?有无付款凭证?”对方无法举证付清工资,则承诺书无效的事实成立。
优先权立法目的保护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明确设置效力例外。权利可以处分,但处分不能损害第三人(建筑工人)法定利益,不能仅凭签字盖章即认定有效。工程资产是清偿工程款、工人工资的唯一责任财产。如果工程价款全部优先给抵押权,发包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工人工资债权将落空,属于实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符合司法解释认定无效情形。如果全部工程款、工人工资确实已经结清,不要再用这套观点抗辩,法院会直接认定放弃优先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