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案件专用代理词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6-06-30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被挂靠人抗辩专用)

本案系人民法院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建工解释(二)》;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案属于借用资质(挂靠)纠纷,需区分两类规则适用:

1. 两部司法解释无冲突、可一并引用的事项

合同无效认定、工程质量缺陷连带责任、合同无效后工程合格方可折价补偿、工程款逾期利息标准、工程造价鉴定举证规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法定保修责任、法院发现挂靠转包移送住建部门查处等规则,《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与《建工解释(二)》规定完全一致,法庭可以同时援引。

其中关于挂靠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两部司法解释精神统一,我方不否认法定质量连带义务。

2. 两部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本案必须适用新法之处

针对挂靠人(借用资质一方)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针对转包、违法分包设置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但不适用于挂靠关系。《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七条已经作出全新规定:除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的特殊情形外,挂靠人不得直接起诉发包人;即便符合条件,也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行使代位权诉讼,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原告诉讼路径如直接起诉发包人,不符合新法规定,恳请合议庭适用法释〔2026〕12号新规予以审查。

另外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三条,挂靠协议无效,挂靠人主张管理费、资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我方仅出借资质,未实际投资、施工、管控项目,除法定质量连带责任外,不应当对挂靠人对外债务、逾期工期违约金等承担无限兜底责任,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172条单独审查,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直接推定我方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质量、合同效力、保修等无争议事项两部解释一并适用;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路径、挂靠管理费、表见代理推定责任等事项,严格适用《建工解释(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恳请合议庭依法采纳我方抗辩意见。

精简口语版,开庭当庭发言: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本案是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一审案件,依据法释〔2026〕12号第二十三条,新法优先,冲突以解释二为准。

本案是挂靠纠纷:合同效力、工程质量连带、质保责任、利息计算,《建工解释一》与《二》没有冲突,可以一起引用。

但关键区别在于:挂靠人不能简单套用旧解释43条直接起诉发包人,根据新解释第四条、第七条,原则上只能走代位权;发包人不知情时,挂靠人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付款。

同时新解释明确挂靠管理费不受保护;我方仅出借资质,没有实际参与施工,除法定质量连带责任外,不能仅凭挂靠关系就判令我方对所有对外欠款兜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单独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
恳请法庭区分事项分别适用法律,不要简单扩大被挂靠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恳请合议庭依法采纳我方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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