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合同无效时,挂靠人应按约向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59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被挂靠人实际投人了人力、物力参与具体的工程管理,此类工作已经物化到工程项目之中,最终以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人给付工程价款的形式呈现。法院应根据被挂靠人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程度不同,认定挂靠人应按约向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或者酌定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某建设集团公司按某劳务公司所完成工程结算总价(含建设单位及某公司的代购材)的4.6%收取总包管理费”,三审基于案涉内部承包协议无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