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另外,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发布时间:2025-07-12

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另外,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低于成本价中标,对于发包人来说,降低了建设成本,但对于承包人而言,为了使建造成本能够低于中标价,唯有偷工减料, 牺牲的是工程质量,危害的是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市场秩序。对此, 发包人特别是施工单位应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更为关注工程质量。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除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中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

金润公司与大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大洋公司与金润公司经过招投标,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润公司将其开发的3 4、5号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大洋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工程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在金润公司委托相关单位审计结算时,大洋公司对结算方式不子认可,认为合同价低于成本价,违背国家规范,致使其工程款经济损失45万余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大洋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的成本价是一个比较难以界定的问题。社会平均成本与个别企业之间的个性成本与市场行情、工程材料管理、工程现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因素相关,存在一定差异绝非偶然。对此,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处理中也是有规则的。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即使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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