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对在途货物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途货物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河北银行青岛分行与中色国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从原《物权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看,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购销合同,对在途货物的转让、交付、货权转移时间进行约定,并明确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了包括案涉货物在内的货权转移证明等提货凭证,可以认定案涉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 即便不考虑当事人间约定的因素,也从当事人将货权转移的事实通知负有返还义务的仓储方之日认定所有权发生转移。买受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取得案涉货物的所有权,其对案涉货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