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 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5号)
裁判要点: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1规定的“与原判决、 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