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均在经济签证单上签字盖章,应视为对工程量增加、变更认可

发布时间:2025-04-17

叶某宗、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工程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监理单位在签证单上签字,总包单位亦表示认可,应作为工程量变更增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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