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规鉴定的处理已经建立了一套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 ] 202号)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 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
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
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规鉴定行为进行处理。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按照行业自律规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规鉴定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