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当事人有关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如何处理 作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15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当事人有关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如何处理

作了规定

1.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鉴定事项等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请法院或通过鉴定人提请法院处理;

2.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以便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得到及时解决;

3.鉴定意见初稿完成后,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复核修改后再向法院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将鉴定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因此,该条规定的程序也可以省略。)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2.3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L)。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2.6 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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