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构配件、设备、性能指标、工程实体质量检验
依据合同约定、验收类标准、产品规范及检验方法类标准的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来评定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性能指标、工程实体的质量,给出是否符合标准的结论,主要应用于新建工程或未完工工程无法通过验收时的情形,该类检验工作应由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2)勘察设计成果质量鉴定
依据合同约定、勘察设计类标准规范等规定,通过验算分析等方式鉴定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
(3)建设工程可靠性鉴定
依据合同约定、鉴定类规范及勘察设计类规范的规定,通过检验检测、验算分析及综合评定对建设工程的可靠性(含安全性、使用性)进行鉴定,按照规范要求给出鉴定结论,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发现质量缺陷、损伤,外力或外部环境变化时导致建筑物的可靠性发生改变时的鉴定,如建筑结构用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时进行安全性鉴定。
(4)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成因等专项鉴定
一般来说,确定鉴定委托时可考虑以下内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观感、环境健康等;是否可以修复;以及具体修复建议。
在这其中,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的委托鉴定又称成因鉴定,是依据合同约定、标准规范的规定,通过检验检测、验算分析、实验模拟等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特定要求所进行的一系列鉴定活动。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非常复杂,通常需要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质量,以及使用维护管理等进行鉴定分析,也包括对标准规范是否存在问题进行说明,此类鉴定对鉴定机构的能力要求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