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王xx,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法官。
请求事项
请求 王xx 回避。
事实和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张xx诉十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湘0104民初36611号案件,作为审判员王xx:
一、被举报人王xx故意偏袒原告张xx
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但是其诉讼请求额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各方的结算,是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可是王xx竟然在法庭上公开叫嚣“没有各方的对账、没有工程承包人被告深圳中装配合,也能保证原告的权利,出了问题法院兜着”(详见法庭录音录像),这是一个员额法官应该说的话吗,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情况下,王xx从中立的法官位置变成了原告,枉法行为尽显无疑。
二、故意剥夺举报人的诉讼权利
在原告张xx诉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中审理过程中,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6条、第143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第2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提起了反诉。但是王治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的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应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权利给予保护,被告的反诉不依法(保护)受理。
在岳麓区法院的张xx诉杨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4)湘0104民初24455号案件(与本案当事人、案件事实完全相同)中;在雨花区法院的林xx诉杨xx(2024)湘0xxx民初xxxxx号案件中,举报人杨xx都提起了反诉(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相关法(庭)院的法官都已依法立案受理。可是本案的王xx却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具体理由如下:1、本诉被告不能提起反诉;2、案由不对;3、案件事实不同;4、和本诉败诉一起上诉;5、强迫另诉(详见电话录音),王xx的理由及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本诉在没有进行实质性庭审的情况下王xx就知道举报人本诉一定败诉必须上诉(详见电话录音),这说明王xx已经在不经过法庭的审理程序就确保了原告张竞超胜诉,同时也看出王治的胆大妄为,藐视法律的尊严,把法院的权利变成自己徇私工具。
王xx的行为(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4条第(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六)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
现申请王xx回避,请贵院依法作出回避决定。
此致
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5年4月2日